欢迎来到中国国资国企产业创新战略联盟!
您的位置:首页 > 改革创新 > 市场观察
市场观察

中外运:海外被收购企业的持续法律风险管理

来源:中国经贸 作者: 时间:2012/1/16 13:47:00 浏览:

中国外运公司原来是一家外经贸系统服务性公司,“走出去”的时间较长,海外风险控制上面颇具优势,尤其是在海外做了不少并购项目,因此,海外并购风险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其中涉及法务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四点:企业收购之后的后续工作,日常的管理,股东行为规范,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一,收购的后续工作。海外收购工作会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完成,这是一个复杂专业的过程。收购之后,企业进入了正常的管理状态。作为收购方不能够把这两个阶段完全分开,据以往经验,主要该从三个方面注意:


第一就是收购完成之后,要结合前期的工作,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明确收购之后对这个企业如何进行管理。具体而言,法律部门应该配合做哪些工作,具体的目标是什么,总体而言需要一个详尽的计划。


在后面的管理中,作为收购方企业需要不断地重新去梳理、尽职调查其中相关的重要问题和潜在风险,并不断进行重估。一般而言,企业自身也颇具经验以及专业机构的支持,不会有未发现的问题。值得注意的事,可能是发现了问题,但是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有一个详尽的预案。


因此,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真正的工作是从收购后开始,法律工作人员和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较大。因为收购是一个比较标准的专业,都有特定的流程。如果当时尽职调查工作做得不足,公司便草率做出决策,最终项目很难成功甚至失败。作为公司收购案中的法律工作主要是在后续的管理上。所以,就法律工作而言,收购完成之后,依旧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客观地对待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结果和潜在的问题。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有些问题没有查清楚,此乃常事。如果之前有计划,并将其写入合同中,之后按照合同处理即可。否则,将非常麻烦,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多数情况下,争也无意义。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所难免,也尤为重要。关键是处理好后面的事情,保持相互信任。一旦信任崩溃,收购便很很难完成。


第二,日常法律管理。应该讲任何的公司管理的问题,其实都涉及法律问题。或者说,很多事情最终都会转化成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公司而言,法务人员应与公司的相关部门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参与到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从公司的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到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都需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经营过程中,生产、运营、销售各个环节等都会有法律问题。所以,法律工作和日常工作相互结合尤为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也是法律工作者的必要工作。


第三,股东行为的规范。因为在收购企业过程中,通常都会保留外方的少数股权,即使企业买下100%的股份,通常也会聘请当地的管理团队,尤其是中外运类的服务公司,短期内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文化和环境。所以,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的关系可概括为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因此,作为股东一定要规范自身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如何才能更好的规范股东行为,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遵守法律,合规经营,此为最根本。


二是贯彻契约精神,严格遵守合同,尽职调查之后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地将它们合同化,通过合同解决问题。凡事都需清清楚楚。因为西方人的营商风格都比较直接,越清楚越简单。这与中国人的经商文化不一样。


三是倡导执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即使收购一家海外上市公司,收购方拥有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能根据当地的法律,也不可能在董事局里占到50%以上的席位,仍然要保持被收购企业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治理机构来实现公司管理和利益诉求。


四是保持股东行为的一致性。对于被收购企业,公司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看法,此乃常事。但是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与被收购企业进行对接。因有公司内部传递出不同的声音,管理层就会无所适从。更甚是,还会影响到对股东的信任度。所以,目前体系内的请示、汇报、发文的管理模式不适合境外企业。


五是作为股东要专业化,此点尤为重要。中外运投资了一个境外的企业,除了中方的资本进去之后,也要为这个企业引入一些其他方面的价值。如对其发展战略的引导作用等。被收购企业成为中国人投资的细分市场的领先的国际化企业,然后赢得管理层及当地员工的信任,营造多赢的局面。所以,作为“走出去”的企业,规范股东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人才培养和法律研究。外国法的学习很关键--很多中方法律工作者,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基本是大陆法系,但是当企业“走出去”后,工作者更多使用的是英美法学。这就要求法律人员法律思维转变。如国际贸易,国际航运,海外投资等工作,都需要积累一些国外法经验。否则,难以满足“走出去”的要求。再有,便是对外国法的理解,其实境外的投资政治风险复杂博弈很激烈,集中反映在法律层面。以往习惯了确定性,遇到问题可能想到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但到了海外工作,都得改变,不再有唯一的解决方法。这也是“走出去”法律工作人员的一大挑战。


最后,今天的发言主要有以下三个重点:第一,“走出去”是到目前中国企业运营的常态,即使你在国内经营,其实也有国际化的问题,也会去做国际的生意。第二,国际化重在思维方式理念的国际化,所以法律人员需要国际化的思维方式。第三,法律包括公司治理应该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和共识。法律其实在世界范围内是有很多共同的价值,所以通过法律的差异化来理解当地的特殊文化和营商环境,其实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作为法律人员,亟需转变思维模式,提高国际化意识,努力消除文化等差异,真正实现“走出去”的华丽转身。(高伟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