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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成效、瓶颈与走向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作者:孙 颖 时间:2019/6/26 15:10:36 浏览:

[摘 要]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在不断向前推进,当前已呈现显著成效。然而,同时必须认识到,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改革中还存在放权力度不够、接权执行不到位、监督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后、服务薄弱、系统性不强等瓶颈,制约改革发展。本文在对部分中央企业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以分析发展趋势和走向。

[关键词]  “放管服”改革;国资监管;中央企业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持续用力,不断深化。[1]2018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放管服”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是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2]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能够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激发企业创造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给国有企业改革强有力的推动。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中明确,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方面已经不是“国有企业”自身,而是在国家层面推进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资本化。以市场化的力量,推动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由实物形态的“企业”,转变为价值形态的“资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3]这就要求迅速彻底地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实现国资监管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跃变。从“管企业”迈向“管资本”,关键一步是国资监管部门“放权”。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是顺应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趋势,在建立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背景下,加强市场化运作和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一、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国资委携手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放管服”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政府管理由过去的以审批为主向以监管和服务为主转变,逐渐将主要精力放到了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

(一)“放管服”改革措施陆续出台,监管层级不断精简

国资监管事项中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直接相关的事项逐步放开,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历经数轮简政放权。2010年,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国资委曾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中央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协议转让的自主权“下放”给中央企业。2013年5月,国资委在学习贯彻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专题会议上提出,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38号文”中,国资委已明确精简43项国资监管事项。其中,取消26项,国资委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取消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下放9项,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等审批权限交给企业集团;授权8项,包括经理层成员的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及职工工资总额审批等事项。

国有企业内部也在逐级放权,对子公司实行“分类授权”。集团层面不断“瘦身健体”,将部门精简至将近一半数量,提质增效。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过程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在管控模式上,逐渐趋向于“小总部、大产业”,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分离开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集团)总部的部门数量由原来的14个部门减至9个,提升了集团的投资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具体的产业运营则主要由控股、参股的产业集团承担,并逐渐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总部机构从27个减至20个,员工从1787人减至890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总部机构由12个减至8个,员工从610人减至240人,形成了“集团总部资本层——专业化公司资产层——生产单位执行层”三级管控架构。

(二)国资监管由审批、备案和直接介入督查,转向强化规范秩序和“平台”服务功能

2011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国资委定期对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2016年3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去掉了上述条款,仅明确将评估机构违规的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将违规的评估机构向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通报,以便于企业在评估机构选聘时做参考,“平台”服务作用得以重视和显现。“38号文”更是明确取消“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可见国资监管部门转向注重系统服务,中央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2016年6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2004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对照,更加突出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前者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批准制度按照企业的不同层级,赋予国家出资企业更多的决策权限和管理责任。同时,还放宽了受让资格条件范围。[5]通过放权和放宽转让条件,可使产权转让更加公开透明,让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从而尽可能地保障国有资产转让价值收益最大化。《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产权市场首次定位于资本市场,全面开启了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在政策方面促使产权交易机构不断完善自身主体功能,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工作效率,为国有资产配置和国有资本流转提供平台式服务。

“38号文”中取消了介入式检查事项——“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不再要求中央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开展境外产权总体情况、境外企业设立情况、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境外资产重组并购情况、资产评估情况、个人代持股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防控境外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国际化经营交流与服务的内部沟通平台,国资委启动了建设“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区域分布进行信息化数据分析和管理,同时掌握“一带一路”资源聚集、战乱国监测等实时信息,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必要的参考和服务。

(三)国资监管逐渐调整了“越位”“缺位”和“错位”情况

近两年,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下放给企业集团,并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6]地方国有企业在上海或深圳上市,准备发行多少股份,不再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企业上市的流程。

(四)改革中不断探索和突破难点,建立了多类试点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相结合,使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在承接好“常规”下放事项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放权授权的探索。从2014年开始,陆续在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0个方面建立试点,涉及21家企业和5个省市,针对不同改革重点,进一步放权,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重难点问题有所突破。

2016年,10家国资投资运营试点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450亿元,较上年增加765亿元,同比增加45%,远超过中央企业平均水平。中粮集团2017年利润总额118亿元,与2016年62亿元相比翻了将近一番。深化改革过程中,逐步对试点企业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加强授权力度。在授权的同时,坚持权责对等、放管结合。国投集团在二级公司中选取国投电力、国投高新启动充分授权试点改革。“能放则放、应放全放”,人力资源管理、薪酬激励、部分融资管理等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二级公司;投资、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部分出资人权利,授权二级公司董事会行使。通过授权改革,原来属于总部决策的70多个事项授权两家企业自主决策。[7]试点企业探索了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在组织调整、战略管控、业务发展、分类授权等方面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瓶颈

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改革中依然存在利益固化藩篱、体制不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社会合作和营商环境不够优化所致的瓶颈,制约着改革进程和企业发展。

(一)利益藩篱现象存在,放权力度不够,企业获得感不足

“放管服”改革是一场“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国资监管放权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体制机制不健全,仍存在下放事项“凑数”、没有真正授权等“空放”“假放”的情况,影响改革的进展和效果。权力取消和下放过程倾向于将需要具体执行、操作起来费时费力的事权下放,而涉及企业发展根本的“人事权”“业务拓展权”等自主经营决策事项仍未彻底放开和充分市场化。还有一些事项由于利益固化,监管部门主观上不情愿放出手中的权力,或者由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不敢完全放手。

1.下放授权事项存在“凑数”情况。如,“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是与企业经营紧密相关的事项,中央企业一直在实施,无须再专门作为一项授权事项下放给企业;再如,与住房补贴相关的事项,“企业负责人异地调动住房补贴”事项目前基本不再发生,该事项是已经不执行的监管事项,取消该事项的监管对于大部分企业经营发展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凑数”情况。

2.取消和下放的监管事项存在“空放”情况。如,信息工作评价方面的事项,事务性强,而权属性弱,“含金量”不足,属于“空放”,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和价值。

3.涉及企业经营发展的关键事项存在“假放”情况。如,在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制定等方面,仍受到变相审批或其他制度限制,将一些审批事项改为前置沟通,需要监管部门口头同意企业才能备案申报,这只是改变了审批的形式,实际上并没有放权。

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的十项改革试点企业,下发了授权文件,但并未按照“因企施策”原则,有侧重点和针对性地进行相应授权。一些制度层面的约束仍然存在,束缚手脚,改革力度不够。一些事项由于对下级监管部门或企业接权、用权缺乏信心,而不能彻底放权,如董事会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弱化,独立董事不具备全面管理经验等带来的董事会决策能力不够,因此下放事权的范围和程度受到影响。

(二)接权执行不到位,导致改革梗阻,“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

1.下放取消的事项接权执行不到位,影响改革实效。在部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中,企业仍然提交大量相关材料,办理流程复杂,办事效率较低。例如,一些项目申报或试点申报等相关的审批程序,历时较长,申报前期需要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程序繁琐,影响办事效率。一些已下放或授权的事项,如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事项,企业担心若不经过口头申报取得同意就执行,会影响其他事项的办理或申报,因此,将审批程序当作“潜规则”,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阻碍改革的进展。

2.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已公布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等清单。但仍存在政府性基金收费地方标准不一,协会会费种类繁多,变相收费等问题,收费主体多,随意性大,还存在一些乱摊派、乱罚款。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机构涉企收费项目不够彻底,企业的负担依然较重。

3.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工作程序含糊、不规范的情况。一些“备案制”事项报备后,无批复或回执。如,目前对于一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战略规划等备案事项,工作标准不一,程序不够规范,配套制度还不完善。

4.接权条件不足。近年改革中企业集团层面纷纷裁减人员,精简机构,企业集团总部人员消减1/3到1/2,一些企业的人员和技术配备不能满足逐渐增多的下放事项需要,“疲于应付”,事项执行能力不够,影响工作效果。

(三)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监督监管理念和方式亟待创新

1.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影响监督监管效果。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股份制、公司制不断向前推进,企业内部虽基本建立了党组织领导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治理和监督结构,但仍然存在经营决策和管理监督体制不畅,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由中组部任免,国资委被授权委派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人员在构成上存在较大的重合,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委派的独立董事一般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往往缺少直接管理企业的经验,导致其监督职能弱化。

2.监管理念和考核机制亟待提升和完善。改革中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标准和行业特征分类不够清晰,在治理机制、监管规则和考核标准方面差异化不够明显。2016年8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虽然对于不同分类的中央企业加入了社会效益指标,但对于相对业绩因素考虑较少,如与往年业绩对照,能够反映企业资源规模和质量情况;与相同行业企业对照,能够反映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信息等情况,都未充分纳入评价指标。因此,考核机制尚待完善,监管理念亟需创新。

3.监管技术和方法亟待创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否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制度依法行事,是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履行社会责任,监管部门难以完全掌控,市场中存在的大量分散信息和监管部门的有限能力之间出现不匹配的情况使得监管出现漏洞。一些监管改革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开发出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落后,创新手段不足,不能有效适应放权后市场的现实状态。

(四)信息不对称,公共服务存在薄弱环节,社会组织作用亟待加强

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还处于中等水平,一些公共服务指标排名比较靠后。公共服务中存在信息不畅、创新手段不足、社会机构发挥作用不强等问题。伴随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专业化,但政府掌握需求信息还不够充分,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缺乏供需双方信息的充分交流和反馈。政策制度制定前未充分了解企业在当前发展阶段中是否有所需求,是否促进其在公平竞争中更好地发展。例如,国资监管精简事项中取消了组织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信息化评价、文化示范单位评比、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等相关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但有些事项,企业仍需一定形式的优化服务,如,“组织企业职工技能大赛”事项确需一个专门的机构统筹。目前该事项被取消后,由什么部门或机构,如何组织、有效承接、继续执行还存在问题,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的现实需求。而受以往体制因素影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仍依附于政府部门,都未能真正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需要服务的事项目前还缺乏合适的机构或部门统一组织。

(五)政策措施存在“碎片化”“一刀切”现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不够

国资监管体系涉及部门较多,监管主体的职责不够明晰,部门交叉、职能重叠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改革的进度和实效。“放管服”改革中,相关部门针对自身业务逐步制定了新的政策措施,然而政策之间存在制定前部门沟通不充分,实施中衔接不畅等情况。如,在中央企业负责人选聘、薪酬和考核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制度方面,涉及国资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组织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国资监管部门对部分企业授权职业经理人市场聘任,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由于人社部门的工资总额制度所限,以及设定的经理人选条件所限,难以招到合适的人员。政策的不协调与部门各自为政的“碎片化”情况,难以使之衔接落实到位。再如,2018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对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控制实行“增人不增资”的管理方式,而这项措施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会出现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可见,在制定政策前,人社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缺乏充分沟通和对企业的深入调研,未对中央企业行业进行细化分类,政策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监管部门对权力下放不对口,应该直接放给企业的权力,却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或中央部门下放给地方部门,导致权力在行政部门内部打转,实际上企业能真正行使的权力非常有限。这种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使得国资监管体系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三、下一步“放管服”改革的对策与走向

(一)简政放权应兼顾数量和质量效益,攻克改革中的关键事项,切实将经营自主权归位企业

切实调整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精简监管事项,要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客观评判当前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和投资自主权涉及的关键事项,有哪些是当前发展阶段关乎企业近期利益和远期战略的关键事项,逐一制定科学有序的放权授权策略,使得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相关的事项坚决、彻底下放,有效授权。简政放权既不能裹足不前,也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稳妥推进。尤其对于试点企业,要检测改革举措的可行性和实操效果,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就必须放权和授权真实到位,方能从中总结经验,进行调整完善和推广应用。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激发活力,提升竞争力。

(二)提高权力事项承接能力,加强改革效果评估

要实现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目标,抓实效是关键。简政放权逐步深入,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确保各级部门和企业接得住,用得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强对相关承接部门、地方及企业人员的专业化、系统化能力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更快胜任岗位,高效履行职责。

继续推进减税降费,有效降低企业负担,破除技术原因和中间环节等问题,使减税降费政策完全落地。深入研究制定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制定收费清单,推行依清单收费。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斩断利益关联,对违规收费单位依法严厉整治和打击,将减税降费落到实处。

做好“放管服”改革政策及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政策落实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改革绩效,完善配套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权责清单的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权力运行梳理工作;建立制度设计评估论证制度,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有效。

(三)创新监督监管理念和手段,强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在国有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在国有企业中全面建立规范的董事会,高效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伴随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加强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伴随“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归位企业,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等各经营环节中均被不同程度地放权、授权。在激发企业活力的同时,政府还要在科学的管理理念下,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的监管制度,创新宏观调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以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与国有资产流失。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能适应简政放权后的监管职能要求,变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使市场和企业“活”而不“乱”,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组织作用

打造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将政府不同部门掌握的分散数据整合起来,坚持“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为市场主体的准入信息、信用信息、技术信息、营商规律信息搭建流动、共享的网络平台,解决信息搜寻、信息分布、信息效率的不对称问题,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所需。做好市场信息网、企业经营网、政务服务网的整合工作,推进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的标准化建设,为企业提供更优的多样化、专业化服务。

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明确政府治理的边界。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完善健全信用体系,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切实有效地独立发挥作用。如,技能大赛、信息化及创新成果评价和推广等事项,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机制和方式,彻底转移给相关协会等社会组织办理。

(五)创新系统事项管理方法,加强多部门协调合作

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改革,涉及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决策。基于系统化、整体化和规范化的思想,对国资监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摸清事项“底数”,以及各部门职权配置中的内外关系。从事项结构化分析入手,全方位审视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职责关系,使得监管服务系统的整个流程显性化,便于“整体构思、通盘考虑”,加强宏观统筹,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实现监管和服务职能的管理现代化。如,国资监管部门目前试建的境外投资监测系统,与商务部部门、海关部门加强合作,联合监管服务;在企业负责人任免薪酬方面,制定国资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组织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分析影响因素和事项,遵循市场规律和现阶段国有企业发现规律,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方案。

伴随国资国企改革中行政部门的不断“放权”“授权”,及新的监管、服务事项呈现,职能结构化管理系统应明确记录调整变化的事项,以便加强放权后的跟踪管理工作,防止“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监督和优化管理服务事项,避免职能交叉和部门职责重叠。同时,“放管服”改革进入深水区,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提供公共资源运作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平台,提高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协同工作效率,促进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整体性推进。

综上,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须扎实稳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需要一个过程,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也需要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当前,改革的主要精力应转向做好两个方面:一是推进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二是深入研究管资本的体制框架、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方案。这是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应与“放管服”改革并进。

[  参  考  文  献  ]

[1]马建堂.简政放权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0-35.

[2]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国行政管理,2018(8).

[3]曹冬梅,辜胜阻,郑超.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5(7).

[4][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功能定位日渐清晰 未来央企将分为三类[EB/OL].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19/c4614898/content.htm.

[5]王国卿.解读“32号令”立法亮点 以持续的信息公开打造阳光交易[J].产权导刊,2016(12).

[6]新浪财经.国资委: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EB/OL].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7-05-11/doc-ifyfekhi7193207.shtml.